领海、毗连区、专属经济区与公海的概念及关系
作者:admin 时间:2025-07-03阅读数:13 人阅读
法律地位:国家拥有完全主权,包括水体、海床、上空及资源。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(即非威胁性航行,不得从事军事、污染等活动)。
法律地位:沿海国拥有自然资源(渔业、能源等)的勘探和开发主权,以及对环境保护、科研的管辖权。
EEZ覆盖领海和毗连区,但沿海国权利侧重不同:领海主权重主权,毗连区主抓执法,EEZ主抓资源管理。
3. 法律依据:均以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CLOS)为框架,沿海国需明示主张EEZ,领海则自动适用。
大陆架:自然延伸的海床和底土,可超200海里(最远350海里),权利独立于EEZ,但EEZ包含大陆架水体资源。重叠与争议:相邻国家EEZ或大陆架重叠时,需通过协商或国际仲裁解决。特殊情形:群岛国家基线划定、历史性海湾等可能影响区域范围。
通过这一结构,国际海洋法平衡了沿海国权益与全球公共利益,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航行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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